宿州萧县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通告

导语 宿州萧县从2022年4月1日开始,在县城新老城区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,详见正文。

  发布时间:2022年3月22日

  根据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发布

 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通告

  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意识,加强安全防护,规范道路交通秩序,扎实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,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自4月1日起,在县城新老城区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一、整治重点

  1、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;

  2、驾驶未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;

  3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;

  4、电动自行车擅自改变技术参数(改变外形、加装遮阳棚等);

  5、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;

  6、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;

  7、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等。

  二、整治区域

  县城新老城区(南外环、汉兴大道所含区域内城区道路及各个街区)。

  三、整治措施

  (一)通告发布之日至4月30日以宣传劝导为主

  1、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、未安装号牌的,予以劝导、教育、责令纠正;

  2、电动自行车擅自改变技术参数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,现场责令整改后教育放行;

  3、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、逆向行驶、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,处以警告。

  4月1日起,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工作人员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、电动自行车未上牌的,一律抄送相关单位,同时抄告县文明办,建议纳入文明单位测评指标。

  (二)自5月1日起集中优势警力开展整治,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并持续实施

  1、驾驶未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处以50元罚款,并扣留电动自行车至违法状态消除;

  2、电动自行车擅自改变技术参数的,现场责令整改并处以50元罚款;

  3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,处以30元罚款;

  4、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、逆向行驶、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,处以50元罚款。

  (三)拒不服从管理、阻碍执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公安机关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增强安全意识、文明意识,积极主动配合交通违法整治行动,共同营造安全、畅通、有序、和谐、文明的交通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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